《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》書評

作者方蘭生教授

自由和自律是新聞學的恆久議題,自由主義新聞學(Libertarian theory)認為,人是理性的動物,報紙是「意見自由市場」,無論真假,只要確保資訊充份流通,公眾自然會辨識真相,也是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;社會責任論(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)則通過心理學實證「人不是純粹理性的動物」[1],認為媒體影響力客觀存在,不應沒有邊際,為政府干預媒體提供了理據。

台灣文化大學新聞系主任方蘭生教授的《新聞自由與新聞自律》出版於1984年3月,同年10月,著名記者劉宜良(筆名「江南」)在美國慘遭國民黨買兇殺害,和當時很多書籍一樣,此書留下了白色恐怖的烙印。

書籍分新聞自由和新聞自律兩章,共十節。新聞自由的部份較有系統,新聞自律的部份則比較凌亂,多為報導式介紹,欠缺深度分析。部份內容反复出現,甚至還將整個新聞評議會組織章程刊錄在書上。多少顯示作者在特定時空下的無奈。

以現在的眼光來看,此書存在很多不足,無法不帶著批判眼光審視。但作為一本白色恐怖時期新聞學教材的樣板,此書卻極有參考價值,因為作者幾乎窮盡了在威權統治下對新聞管制的論據。

新聞自由不能雙重標準


在新聞自由的部分,作者對新聞自由的重要性只是輕輕帶過,卻有不少篇幅對稍微鬆動的媒體氛圍加以批判,例如「政府開放辦報……反而使新聞專業精神失落。」更認為「左傾風氣的蔓延,新聞自由反成了危害國家政府的利器」[2]。而作者對新聞自由的定義:「只有性善者得以享有,性惡者則不得以享有之。」[3]恐怕也很難被現在的讀者接受。

在論及「新聞自由概況」時,作者非但沒有對白色恐怖進行批評,反而讚揚「三民主義」限制新聞自由的政策為「達成報業的積極功能……崇高的理想與完美的設計」[4]。破壞新聞自由的例子,更只有國民黨的政敵,如袁世凱、汪精衛等。這些都導致作者在論述「新聞自由必須是有限度的」 [5]時,顯得十分無力。

作者在書中表示「新聞自由是一切自由最堅強的堡壘」[6],和馬克思的「沒有言論(出版)自由,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」[7]有異曲同工之妙。可是,承認新聞自由本身就是一種價值,而不是一種手段,邏輯上不可能說國民黨有新聞自由,但共產黨除外,否則無疑是嚴重的雙重標準。

至於性惡者則不得以享有新聞自由,令人聯想到大陸文革時期強調的「人民民主專政」。「性善」和「性惡」可以輕易替換成「人民」和「反動派」,對比一下毛澤東所言:「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,只讓人民有發言權。」可發現只有名詞不同,內在邏輯幾乎一致。更糟糕的是,性善性惡與否,比人民和反動派更主觀,更難界定,有「一百步笑五十步」之感。

社會責任不應淪為獨裁工具


在新聞自律的部分,作者強調:「『新聞自律』主要的意義,是先由新聞界建立嚴格的專業標準,在維護國家安全,保障社會利益,尊重個人權力的大前提下享用新聞自由。」[8]《中國大百科全書》也指:「西方國家開展傳播學研究以來,將社會責任理論納入傳播學『控制分析』的研究範圍。」[9]

理論雖然如此,但在特定時空的語境還是會產生歧義。當時台灣奉行反共國策,此書其中一個自律的社會責任便是「反共」。在其他篇幅更出現「新聞自由委員會」主動建議政府在媒體「對社會未能善盡責任,政府即可直接經營新聞事業」[10]的咄咄怪事。

歸根究底,社會責任論建立在西方民主制度上。1991年之前,台灣以戰爭為藉口,用《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》取代憲法,實行黨禁和報禁,法理上已經無法說通[11],人權和新聞自由記錄更是一塌糊塗,以任何標準都不可以說是民主社會。

雖然美國在伊拉克戰爭上,也曾使用各種手段操控媒體,說明就算民主國家,媒體也有被政府操縱的風險。但美國的民主程度和使用的手段,絕非當時的國民黨政府所能夠攀比。

作者從自序中一再強調「適合我國的新聞自由價值觀」,並引用很多新聞自由被歪曲、濫用的例子。這些引用誠然值得深思,但值得注意的是,濫用自由固然需要防範,不過用「社會責任」作為幌子,製造冤假錯案,並不符合社會責任論的觀點,明顯是偷換概念。

自由應屬人民還是機構?


在白色恐怖時期,作者對很多理念無法說清說透,導致前後矛盾,也是此書一大缺失。例如第一章第五節〈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〉作者說「新聞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力,在任何時候--平時與戰爭--都應當受到合法的保障」[12];在第二章第二節〈社會責任論在新聞自律中扮演的角色〉作者又說「言論自由為人類的基本人權,而新聞自由只是新聞界的權力。」[13]那麼,究竟新聞自由是「人民的權力」還是「新聞機構的權力」?令人困惑,難以明白作者的真實想法。

這點恰恰是新聞自由和新聞自律的關鍵,如果新聞自由的本質是人民的知情權,媒體只是執行這種自由的機構,兩者的利益才可能不一致,新聞自律才可能有合理存在的空間。由這方面進行探討,或者可以更加深入。

台灣解除報禁之後,媒體發展一日千里,藍綠兩大陣營互相攻擊,各種小道消息、黃色新聞氾濫,正是探討新聞自由和自律空間和界限的時候。可惜後來成為「公關名師」的作者,已經修正了他的觀點,在1994年的書內稱讚台灣:「民主政治的逐步落實,以及新聞傳播事業的蓬勃發展」[14],未必有興趣再糾結於新聞自由和自律的問題上了。

李炘

新聞道德與法規功課,2006年6月6日

註釋

  1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54
  2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25
  3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26
  4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21
  5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28
  6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29。
  7. 馬克思:《馬克思恩格斯全集》,北京:人民出版社,1960年,第1卷,94頁
  8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51
  9. 林珊:〈社會責任論〉,中國大百科全書,(1990)http://wordpedia.pidc.org.tw/Content.asp?ID=2179&Query=1
  10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58
  11.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,《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》僅僅是政府行事準則
  12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38
  13. 方蘭生:《自由與新聞自律》,台北:允晨文化,1984年,P.78
  14. 方蘭生:《魅力公關》,台北:希代,1994年,http://www.books.com.tw/products/00100827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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