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誹謗相關條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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波提切利(Sandro Botticelli)名畫《誹謗》 國際上把毀損名譽的行為統稱為誹謗(defamation),英國的《誹謗法》歷史悠久,香港法律上承英國,同樣將毀損名譽的行為稱為誹謗。香港法律第21章的《誹謗條例》連同各種判例,構成了香港的誹謗法。[1] 在香港,一般言論的爭議屬於民事案件(比較嚴重,影響公眾安全的才是刑事),也就是說,法院不會主動檢查新聞是否有誹謗他人,而是由當事人對新聞媒體發出檢控。 《誹謗條例》對誹謗的定義是: 「就是一個人登載有關另一個人的事物,而使後者被社會上有識之士,對其敬而遠之,或對之憎恨或厭惡或取笑;或使其生意或事業受到損害。」 因此,一切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都可以視為誹謗,簡單而言,原告人只須証明:一、新聞已經發表;二、針對自己;三、有損害自己聲譽的內容,法院即應受理起訴。 值得注意的是,誹謗的起訴和新聞真實與否並無關係。 幸而,普通法也講求採抗辯式(Adversarial System)的審訊制度,也就是說「控辯雙方各自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供和論據,由法官作為一個第三者進行裁決。」[2]按照英美誹謗法的原則,真實性(justification,或作有理可據)、特許權(privilege)和公正評論(fair comment)三項全面抗辯理由被稱為在誹謗案中保護新聞傳播的「三大保障」[3]。 真實性:由於新聞發布的主動權在於傳媒機構,按照香港的法律,新聞真實應由被告(傳媒機構)証明,有「誰主張、誰舉証」的說法。 特許權:是指為了公眾利益或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,可以作誹謗性的陳述而不需承擔法律責任。按香港誹謗法,新聞媒介的有限特許權有三項原則,一是公正、准確,二是所報道事項應與公益有關,三是不具有惡意。[4] 公正評論:又稱「誠實評論」(honest comment),其前提是承認公眾對於社會的公共事務和「公眾人物」,對於一切進入公共領域的事物,包括文化藝術作品、科學成果以及形形色色的消費品等,應有自由評論的權利。 新聞學講求平衡報導--給予當事人回應的機會,以便公眾自己判斷是非,也可以作為法律和道德以外的一個附加觀念。[5] 李炘 2006年5月23日 註釋 律政司網站:http://www.info.gov.hk/justice/new/chi/depart/in

網絡資訊挑起信用危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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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新聞聯署網站(網絡圖片) 最近一個關於「聯合國將於二零零八年廢除繁體字」的新聞引起了不少轟動,幾天後甚至有網友自發組織「反對聯合國廢止繁體中文」的聯署[1],瞬即就有十萬多網友簽了名,一時間鬧的沸沸揚揚,可笑的是,這個消息本身不是真的。 網上資料引發誤解 事源中國原國家語委常務副主任陳章太,在一個會議中引用了一個叫做「二零零五年世界主要語種、分布和應用力調查報告」的網絡資料[2],陳章太指該份文件出自聯合國,並引用該報告的資料說:「聯合國將不再同時發行簡繁兩種漢字文本,只保留簡體文本」,據後來聯合報的消息,陳教授自己表示此份報告並不在聯合國的官方網站上。但經過各大論壇和博客們的渲染,就成為了聯合國要「廢除」繁體字。 事實上,自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後,聯合國就已經開始全面使用簡體字了,根本沒有在聯合國停止使用繁體字這個問題,更何況聯合國怎麼會有權力廢除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常用文字?這些都屬於基本常識性的問題,只要簡單思索一下就可以辨別真偽,不過互聯網的威力如此之大,令不少人都將這個假議題變成了真議題。 網絡影響大於主流媒體 網絡已經成為不少年輕人獲取資訊的主要平台,根據內地學者謝新洲和王宇所做的調查,互聯網已經超越報紙和電視,成為年輕人最多接觸的平台,在一千三百多名受訪的大學生中,有四百八十多人最常使用互聯網獲得資訊。而互聯網的使用者當中,又有八成的人將論壇作為「僅有或者主要」的信息渠道[3]。也就是說,很多人現在只看論壇而不看報紙和電視。 雖然互聯網的興起對於人們獲得多元化資訊有正面幫助,但是網絡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無須任何審查就可以發佈資訊,撰稿人就是編輯和發行人。這樣一來,非專業人士自願或非自願的取代了專業的記者,雖然寫作者未必有意散佈不實消息,不過論壇上普遍存在轉載他人消息的習慣,以訛傳訛的情況下,失真是難以避免的。 媒體顛覆公眾安全的歷史 記得在「非典」疫情爆發期間,有一個「香港宣佈成為疫埠」的假消息就引起過公眾恐慌,一個少年冒充《明報》製作了假消息,指香港成為疫埠後,將停止所有活動,並指政府呼籲市民準備糧食和食水。通過互聯網,這個假消息也是一傳十,十傳百,一度引起本港市民到超級市場搶購。同樣,根據世衛組織所頒布的「國際衛生條例」,「疫埠」這個詞彙只有在霍亂、瘟疫(即黑死病)和黃熱病時才會使

歪曲民調結果得不償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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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首曾蔭權(網絡圖片) 政圈中人利用民意調查(民調)可以說是司空見慣的事情,雖說「民調」的本意為獲知人民的意見;但同時,民調本身也是製造民意的工具。 在西方社會,利用民意調查來提高認受性(Legitimacy)的例子司空見慣。一旦政治人物的民調分數高,就會產生沉默螺旋(the spiral of silence)的效應,本來有抱怨的人,會因為沒有人抱怨而不敢抱怨。相反,當民調分數低時,本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情,也可以成為必須下台的理由。 不過,利用民調也有可以接受與不可接受之分。近日《明報》社論批評政府不能「只公佈有利政府施政的民調結果」,令人覺得矯枉過正。事實上,政府只公佈有利政府施政的民調結果,可以說是一種「必要之惡」,全世界都在這樣做。華爾街日報編輯Cynthia Crossen在《真實的謊言》提出了很多類似的例子和方法--即便在美國,只要調查不符合委託人利益就不公佈,直到有一個數字符合委託人利益時才公佈,不值得大驚小怪。 真正不妥的地方,乃在於特首曾蔭權引用結果的時候,撇除了調查中回答「部分接受部分不接受」、「無意見」和「不知道」的意見,簡單計算支持與反對的比例為63%比37%,這樣就和中大公布49.9%比28.9%有明顯出入了。 「隱惡揚善」無可避免,但歪曲報告則非常不妥。如果是一份民意調查不被政府引用,在現代社會,要傳播出去也並不是困難的事情。但如果政府歪曲了調查的數據,則會動搖公信力。 主持民調的陳健民教授,在事後指特首斷章取義,就直接影響了特首的誠信,進而破壞特區政府的公信力,實在得不償失。 李炘 2006年5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