谷歌拼音輸入法最新版本備份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LEE Yim 10月 01, 2018 谷歌拼音輸入法在2018年6月宣布不再提供下載鏈接,這對於不少喜歡用拼音輸入法的人來說是一個噩耗。 這裡提供一個備份,版本是2.7.25.128,即官方的最後一個版本,(至於坊間說的什麼2018版本完全是胡說八道,因為根本就停止更新了,不會有什麼什麼2018版) 本人沒有對文件做任何的修改,可以正常在win10安裝使用(可以輸入繁體),除了不能自動更新字庫外沒有問題,喜歡的朋友可以點擊下載。 取得連結 Facebook X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
《吶喊》讀書報告——絕望的否定之否定 LEE Yim 11月 29, 2002 《吶喊》封面 「假如一間鐵屋子,是絕無窗戶而萬難破毀的,裡面有許多熟睡的人們,不久都要悶死了,然而是從昏睡入死滅,並不感到就死的悲哀。現在你大嚷起來,驚起了較為清醒的幾個人,使這不幸的少數者來受無可挽救的臨終的苦楚,你倒以為對得起他們麼?……然而幾個人既然起來,你不能說決沒有毀壞這鐵屋的希望。」[1] 魯迅,一個注定和中國命運聯在一起的人,一個無疑是影響一代、幾代,或許幾十代中國人的人。然而,除了知道他是偉人、文豪、白話文先驅等,對他還有多少瞭解? 魯迅是一個偉人,但他畢竟也是一個有血有肉的人,他也有喜怒哀樂,有時也會發怒大罵「一個都不寬恕」,這是可以接受的人之常情,畢竟魯迅是人而不是神。 台灣將魯迅貶的太低,內地又將魯迅抬的太高。魯迅一生提倡「破除迷信」,但往往我們就是掉進了或「神化」或「醜化」魯迅的圈套之中,完全接受權威對魯迅的標注,無論如何不是好事。誠然人生在世,早已接受各種觀念,斷不可能絕對客觀公正,筆者還是想不設任何前提地評論《吶喊》,並針對「傳統」的,或市面流行的魯迅評論做一評述。 上面說魯迅影響了幾代中國人,並沒有任何的夸張。魯迅先生離世已有六十六年了,然而,在華人世界裡,幾乎每年都有關於他研究、解讀、評論或是紀念文章的出版,魯迅的全集也再版過數十次[2],如果你今天在互聯網上打魯迅二字,可以找到兩千多個有關的網站,更甚的是,我們這一代都是讀魯迅的孩子,我們都讀過魯迅的書、知道阿Q和孔乙己、也都以白話文寫作…… 魯迅以小說和散文最為著名,《吶喊》則是魯迅的第一本小說集,某程度上來說,也是最有代表性的一部著作,許多富有影響力文章都收錄在《吶喊》裡,諸如〈狂人日記〉、〈孔乙己〉、〈阿Q正傳〉、〈藥〉和〈故鄉〉等,這些文章大部份收錄在當時最出名的進步刊物《新青年》裡,由〈狂人日記〉開始,魯迅的名氣越來越大,到了寫〈阿Q正傳〉時魯迅已經是一代宗師了。 魯迅對於國民政府的不滿是很輕易表露在字行間的,魯迅說:「我覺得許多烈士的血都被人們踏滅了,我覺得什麼都要重新做過。」(載自〈華蓋集.忽然想到〉)魯迅對於封建主義進行了深入的批判,如〈狂人日記〉中描寫的禮教吃人、〈孔乙己〉中描寫的人民的麻木不仁、〈藥〉中描寫的人民的愚昧無知等,相信這就是對「半封建半殖民地」,這一我們沒什麼感性認識的名詞的最好注腳。 儘管,時局是這樣的不堪入目,魯迅沒有像當時的一些文人(如張... Read more »
香港誹謗相關法律簡介及抗辯理由 Jeremy 5月 23, 2006 波提切利(Sandro Botticelli)名畫《誹謗》 國際上,毀損名譽的行為統稱為誹謗(defamation)。英國的《誹謗法》歷史悠久,香港法律繼承自英國,同樣將毀損名譽的行為稱為誹謗。香港法律第21章的《誹謗條例》及其相關判例,共同構成了香港的誹謗法。[1] 在香港,言論爭議通常屬於民事案件,只有在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刑事責任。這意味著,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傳媒機構是否誹謗他人,而是由當事人對傳媒機構提起訴訟。 《誹謗條例》對誹謗的定義是:「一個人登載有關另一個人的事物,而使後者被社會上有識之士,對其敬而遠之,或對之憎恨或厭惡或取笑;或使其生意或事業受到損害。」 因此,任何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都可視為誹謗。簡單來說,原告只需證明:一、言論已經發表;二、言論針對自己;三、言論損害了自己的聲譽,法院即應受理起訴。 值得注意的是,誹謗訴訟與言論的真實性無關。 幸而,普通法採用抗辯式(Adversarial System)審訊制度,即「控辯雙方各自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供和論據,由法官作為一個第三者進行裁決。」[2] 根據英美誹謗法的原則,真實性(justification,或稱有理可據)、特許權(privilege)和公正評論(fair comment)這三項全面抗辯理由,被視為在誹謗案中保護新聞自由的「三大保障」。[3] 1、真實性:由於新聞發布的主動權在於傳媒機構,香港法律規定,新聞的真實性應由被告(傳媒機構)證明,符合「誰主張、誰舉證」的原則。 2、特許權:指為了公眾利益或保護個人合法權益,可以發表誹謗性言論而不承擔法律責任。根據香港誹謗法,傳媒機構的特許權有三項原則:一是公正、準確;二是所報導的事項應與公益有關;三是不具有惡意(Malice)。[4] 3、公正評論:又稱「誠實評論」(honest comment),其前提是承認公眾有權自由評論社會的公共事務、公眾人物,以及一切進入公共領域的事物,如文化藝術作品、科學成果和各類消費品等。 新聞學強調平衡報導,即給予當事人回應的機會,讓公眾自行判斷是非。這不僅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,也是新聞專業的核心觀念。[5] 然而,網絡媒體的興起為誹謗法帶來新挑戰,例如匿名網絡言論與跨境傳播的法律管轄等問題,對回應機會及公眾判斷帶來挑戰。未來,香港可加強對網絡平台誹謗行為的規範,明確中介平台的責任,確保法律與時俱進... Read more »
北都賦能中英街 邊陲變機遇之窗 LEE Yim 5月 23, 2026 過去70多年,沙頭角中英街這個「邊境禁區中的禁區」,對港人而言是一道充滿神秘色彩的「鎖鑰」。 隨着當局開始局部開放,加上北部都會區發展戰略提速,以及國家十五五規劃對深港融合的賦能,這片昔日的「邊陲之地」,正迎來歷史性的蛻變契機。 1949年10月,美國《生活雜誌》攝影記者 伯恩斯(Jack Birns) 在香港與深圳交界的中英街拍下了 一組照片 :一塊僅及小腿的界碑,兩旁分別站着英國殖民地警察和內地邊防軍人。適逢新中國剛剛舉辦完開國大典,街道兩旁的房屋掛滿五星紅旗,還有不少居民對着記者好奇地張望。冷戰那時剛剛開始,氣氛不算十分緊張,當時的人可能難以想像,這裏兩年後就會成為禁區長達75年。 《人民日報》曾形容,中英街與德國的柏林圍牆、北韓的三八綫、越南的賢良橋一樣,被譽為「 20世紀4條最著名的分界綫 」,這張照片後來也成為東西陣營對峙的標誌之一。 然而,與其他布滿鐵絲網、哨站甚至地雷的分界綫不同,中英街始終是一條沒有高牆的開放式邊界。回歸後不久,沙頭角分區指揮官林慧敏還指,「 這條『開放式』的邊界,令中英街比其他邊界更難管治。 」 開放窗口禁區壁壘並存 對於中英街,中國與港英政府的態度截然不同。1951年,港英政府以防止偷渡及走私為由,將沙頭角共2,800公頃土地劃為邊境禁區。此後數十年間,香港一側嚴禁普通市民以旅遊名義進入沙頭角墟,更遑論踏足中英街,只有持有俗稱「禁區紙」的當地居民才能進出。 而在扮演「竹幕」的中國,卻在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,便已率先開放中英街旅遊,一度成為內地居民「不出國門也能看世界」的窗口。在全盛時期,前往中英街購物的內地遊客高達每日10萬人次,街上的金舖多達90餘間,令這彈丸之地水洩不通。 有趣的是,香港並非完全沒有旅行團前往中英街。曾主理工聯會華南旅行社中國旅遊業務的石中英,在回憶錄 《英氣》(下卷) 透露,在1984年《中英聯合聲明》發表後的幾年,他做得最落力的業務正是與深圳工會合辦的「中英街旅行團」,「每次旅遊巴20架,浩浩蕩蕩由華界進入中英街。」 能夠組織20輛旅遊巴士,足以證明這個景點對香港遊客有一定的吸引力。無論是尋幽探秘,還是了解歷史,又或是出於愛國情懷。這段記載,印證了一個奇特的現象:香港人若想看一眼「祖國」的中英街,不能直接從香港一側跨過,反而要繞道進入內地(華界),再由北向南進入這條街道。這種旅行團可謂是「上有政策,... Read more 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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