積極不干預中「積極」的淵源

夏鼎基爵士(Sir Charles Philip Haddon-Cave)

佛利民(Milton Friedman)在《華爾街日報》撰文批評港府放棄積極不干預政策(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),令香港掀起一陣不小的風波。

積極不干預政策是港英時代的財政司夏鼎基提出的。1979年9月,夏鼎基向香港工業總會發表了著名的演說︰《過渡中的香港經濟》,首次提到了這個詞彙,並以此總結了70年代到80年代港英政府的經濟政策。其後一次演講中夏鼎基更指出,政府在進行經濟規劃的時候,會積極的「研判利害所在」、「仔細考慮支持和反對採取干預行動的理據」然後再決定政府是否出手進行干預。

在當時香港的特定情況下,提出積極不干預政策,是英文涵義相反的New liberalism和Neo-liberalism的一次思想交鋒,雖然兩者的中文翻譯都是「新自由主義」。積極不干預政策的出台,是以一種委婉的方式宣佈--港英政府放棄從1960年代郭伯偉開始的自由放任政策(Laissez faire)。

New liberalism是對自由主義進行批判和修正的思潮,認為市場並不是絕對完美,政府有權在適當時候進行干預,也稱社會自由主義最準確﹔Neo -liberalism則是回歸古典自由主義,並承繼發展那種自由放任態度的思潮(為行文方便,下面Neo-liberalism翻譯為新自由主義,而 New liberalism翻譯為社會自由主義)。

自由放任政策是什麼都不管,積極不干預則不相同。積極不干預政策的理念由社會自由主義(New liberalism)和凱恩斯主義(Keynesian economics)發展而來,承認市場並非絕對完美,認為政府有責任對市場進行控制。強調社會責任論中「在自由的同時,也必須負責任」的觀點。

很明顯的一個例子,就是夏鼎基在《過渡中的香港經濟》中說到︰「必須承認有時候干預是實事求是的做法,才能保持香港經濟穩定。」又表示了不要過份相信市場的自動調節機制,並列舉了一些市場的缺陷,認為政府需要干預以糾正。這些邏輯並不出自古典自由主義,也不是新自由主義的觀點,背後的意思,只有用社會自由主義加以解釋才能夠順理成章。

干預(intervention)的負面意義,僅僅是政府破壞市場「自我完善功能」的行為,並不是任何市場的管理都是「干預」(不良干預),如果政策促進了市場的發展∕消除了阻礙市場發展的因素,那麼就不算「干預」了,例如警察、廉政公署和商業罪案的防止,就被視為維護市場的秩序。

這也為當年香港政府諸如玫瑰園計劃、公共房屋計劃等政府的經濟發展計劃提供了合理性,因為這些政策並沒有破壞市場的發展,而是促進了市場的發展。同樣地,CEPA和自由行等政策也是促進了市場的發展,和積極不干預的原則並沒有違背。

而積極(positive)的意思,則有另外一個理論可以參考,就是積極自由(positive liberty)和消極自由(negative liberty)的概念,英國哲學家伯林(Isaiah Berlin)在1958年的一次演講中,將兩種自由作出了劃分,他認為積極自由是人主動去做什麼的自由,也就是(liberty to),這種理論認為自由本身是脆弱的,但是政府可以積極的保障自由﹔而消極自由的自由則是「免於強制和干涉」的自由(liberty from),也就是說認為政府只要不干涉,自由就自然存在。

積極自由的理論背景是社會自由主義,消極自由則是出自新自由主義或者古典自由。積極不干預與積極自由,兩者在理論上似有相同之處,用積極來形容不干預,也就是認為市場本身是脆弱的,在某些市場不能自我完善的情況下,政府應該出面積極的保障市場的運作。

積極不干預政策討論,對於香港日後的發展政策,有相當正面作用,因為這涉及了香港管治方面很多的具體措施,也是香港日後如何發展的一次辯論,值得更多論者從理念和背景的源頭進行澄清。

李炘

香港《經濟導報》,經論,第2995期,2006年11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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