普選和直選的分別

普選火鳳凰

在香港的政治活動當中,有兩個概念是經常混淆的,就是普選和直選。

普選(Universal suffrage,普及選舉權)的含義,是指一個社會上的成年公民都擁有選舉的權力,不因為他/她的性別、社會狀況或者信仰而喪失了這種權力。普選權僅僅是選舉的權力,而並不涉及選舉的方式。基本法所提到的,就是這個普選。

而直選(Direct election,直接選舉)才是一種選舉的方式,指政府機關的首長由民眾直接通過選舉產生。直選的相對概念是間選(Indirect election,間接選舉),間選指先選出一些代表,再由代表選出政府首長。

因此,普選和直選可以說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,一個指權力,而另外一個指選舉的方式。一人一票的概念,就是出自普選而不是直選。事實上,既可以有普選而沒直選,也可以有直選而沒普選。

美國就是有普選而沒直選的典型例子,美國以選舉人票的方式間接選出總統,民主黨的戈爾(Albert Arnold Gore Jr.)在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當中取得的總票數比共和黨的小布殊(George Walker Bush)多,但是因為選舉人票不夠而落選。中國人大的逐級選舉制度,也是有普選而沒直選的例子。因為普選只是選舉權,和選舉的制度沒有關係,因此選舉人票和人大逐級選舉的制度,和普選的原則並無抵觸。

有直選而沒普選看起來不可能,但是在歷史上確實存在過,女性曾經普遍的沒有選舉權力,最著名的例子就是英國在19世紀中期(1885年)已經通過憲章運動,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、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,但女性的選舉權力,則要等到20世紀初(1928年)才有。順便一提,18歲以下市民的普選權力,到現在都是被限制的。

說回香港,確實是沒有普選的,因為香港的行政長官不是由公民普及的選舉產生。但是整天要求普選的民主派,卻事實上否定了普選。政府在2005年提出的五號報告書,其實就是增加了普選的成份。如果區議員可以進入選委會,那麼就可以成為一種變相的間選和變相的普選,先有了這個基礎,再循序漸進減少委任議席,比一步到位的普選容易的多。

《星島日報》,時事Blog評,2007年2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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