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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誹謗相關法律簡介及抗辯理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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波提切利(Sandro Botticelli)名畫《誹謗》 國際上,毀損名譽的行為統稱為誹謗(defamation)。英國的《誹謗法》歷史悠久,香港法律繼承自英國,同樣將毀損名譽的行為稱為誹謗。香港法律第21章的《誹謗條例》及其相關判例,共同構成了香港的誹謗法。[1] 在香港,言論爭議通常屬於民事案件,只有在嚴重影響公眾安全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刑事責任。這意味著,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傳媒機構是否誹謗他人,而是由當事人對傳媒機構提起訴訟。 《誹謗條例》對誹謗的定義是:「一個人登載有關另一個人的事物,而使後者被社會上有識之士,對其敬而遠之,或對之憎恨或厭惡或取笑;或使其生意或事業受到損害。」 因此,任何毀損他人名譽的言論都可視為誹謗。簡單來說,原告只需證明:一、言論已經發表;二、言論針對自己;三、言論損害了自己的聲譽,法院即應受理起訴。 值得注意的是,誹謗訴訟與言論的真實性無關。 幸而,普通法採用抗辯式(Adversarial System)審訊制度,即「控辯雙方各自提出對己方有利的證供和論據,由法官作為一個第三者進行裁決。」[2] 根據英美誹謗法的原則,真實性(justification,或稱有理可據)、特許權(privilege)和公正評論(fair comment)這三項全面抗辯理由,被視為在誹謗案中保護新聞自由的「三大保障」。[3] 1、真實性:由於新聞發布的主動權在於傳媒機構,香港法律規定,新聞的真實性應由被告(傳媒機構)證明,符合「誰主張、誰舉證」的原則。 2、特許權:指為了公眾利益或保護個人合法權益,可以發表誹謗性言論而不承擔法律責任。根據香港誹謗法,傳媒機構的特許權有三項原則:一是公正、準確;二是所報導的事項應與公益有關;三是不具有惡意(Malice)。[4] 3、公正評論:又稱「誠實評論」(honest comment),其前提是承認公眾有權自由評論社會的公共事務、公眾人物,以及一切進入公共領域的事物,如文化藝術作品、科學成果和各類消費品等。 新聞學強調平衡報導,即給予當事人回應的機會,讓公眾自行判斷是非。這不僅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,也是新聞專業的核心觀念。[5] 然而,網絡媒體的興起為誹謗法帶來新挑戰,例如匿名網絡言論與跨境傳播的法律管轄等問題,對回應機會及公眾判斷帶來挑戰。未來,香港可加強對網絡平台誹謗行為的規範,明確中介平台的責任,確保法律與時俱進...

網絡資訊挑起信用危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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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新聞聯署網站(網絡圖片) 最近一個關於「聯合國將於二零零八年廢除繁體字」的新聞引起了不少轟動,幾天後甚至有網友自發組織「反對聯合國廢止繁體中文」的聯署[1],瞬即就有十萬多網友簽了名,一時間鬧的沸沸揚揚,可笑的是,這個消息本身不是真的。 網上資料引發誤解 事源中國原國家語委常務副主任陳章太,在一個會議中引用了一個叫做「二零零五年世界主要語種、分布和應用力調查報告」的網絡資料[2],陳章太指該份文件出自聯合國,並引用該報告的資料說:「聯合國將不再同時發行簡繁兩種漢字文本,只保留簡體文本」,據後來聯合報的消息,陳教授自己表示此份報告並不在聯合國的官方網站上。但經過各大論壇和博客們的渲染,就成為了聯合國要「廢除」繁體字。 事實上,自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後,聯合國就已經開始全面使用簡體字了,根本沒有在聯合國停止使用繁體字這個問題,更何況聯合國怎麼會有權力廢除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常用文字?這些都屬於基本常識性的問題,只要簡單思索一下就可以辨別真偽,不過互聯網的威力如此之大,令不少人都將這個假議題變成了真議題。 網絡影響大於主流媒體 網絡已經成為不少年輕人獲取資訊的主要平台,根據內地學者謝新洲和王宇所做的調查,互聯網已經超越報紙和電視,成為年輕人最多接觸的平台,在一千三百多名受訪的大學生中,有四百八十多人最常使用互聯網獲得資訊。而互聯網的使用者當中,又有八成的人將論壇作為「僅有或者主要」的信息渠道[3]。也就是說,很多人現在只看論壇而不看報紙和電視。 雖然互聯網的興起對於人們獲得多元化資訊有正面幫助,但是網絡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無須任何審查就可以發佈資訊,撰稿人就是編輯和發行人。這樣一來,非專業人士自願或非自願的取代了專業的記者,雖然寫作者未必有意散佈不實消息,不過論壇上普遍存在轉載他人消息的習慣,以訛傳訛的情況下,失真是難以避免的。 媒體顛覆公眾安全的歷史 記得在「非典」疫情爆發期間,有一個「香港宣佈成為疫埠」的假消息就引起過公眾恐慌,一個少年冒充《明報》製作了假消息,指香港成為疫埠後,將停止所有活動,並指政府呼籲市民準備糧食和食水。通過互聯網,這個假消息也是一傳十,十傳百,一度引起本港市民到超級市場搶購。同樣,根據世衛組織所頒布的「國際衛生條例」,「疫埠」這個詞彙只有在霍亂、瘟疫(即黑死病)和黃熱病時才會使用,並不適用於「非典」。 歷史上有兩次因為濫...